公司職工大會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公司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協調公司的勞動關系,促進公司健康、穩定地發展,根據《憲法》、《工會法》、《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職代會的主要職責是:承擔協調勞動關系,督促公司和職工雙方共同遵守勞動法規,組織職工參與公司民主管理,保障職工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方面的知情權、審議權和監督權。職代會的主要任務是:
1、聽取公司負責人報告本公司經濟、改革和社會發展情況,討論并提出建設性意見。
2、推選集體協商代表,與公司方代表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工資集體協商合同草案;監督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商合同的履行。
3、檢查、監督公司履行國家法律法規中有關勞動關系、工資分配、安全生產、休息休假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項情況;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和有關建議。
4、組織職工代表檢查國家、省、市地方勞動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在公司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通報,督促解決。
第三條 本公司實行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兩會合一的制度,工會委員會是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大會的日常工作。工會主席負責職工大會日常工作其職權:
1、召集職工大會,負責會議的籌備工作和組織工作等。
2、監督職工大會決議的執行。
3、向職工大會報告工作的有關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 職工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工會提出會議的時間、地點和議題。必要時,經三分之一以上公司職工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職工大會。提交會議討論和審議的主要文件和相關材料,至少提前一周征求職工意見。
第六條 職工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出席。職工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到會職工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 職工大會就會議議程做出決議,可以采用舉手方式進行表決。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勞動關系等重要事項做出決議,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八條 職代會屆期三年,期滿應當按時換屆,并向上一級工會報告備案。
第九條 職代會閉會期間,由公司工會研究處理公司民主管理的日常工會。
第十條 職工大會作出的決議和通過的事項,履行范圍內的公司應當依據財力落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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