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車輛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車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車輛是指產權屬于公司并直接管理的車輛。
第三條 本公司的車輛由辦公室具體管理,公司領導不配專車。原則上車輛由辦公室指定專人駕駛。未經公司領導批準不得將車輛私借他人使用。
第四條 非專職司機駕駛公司車輛必須持有駕駛執照,且領取駕駛執照后有連續駕駛六個月以上、行駛里程不低于5000公里的駕駛經驗,并經辦公室核準后,方可駕駛公司車輛;專職司機在聘用時認定資格。
第五條 駕車人員應嚴格執行公司車輛管理辦法,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交通法規,違反交通規則年三次以內的由公司報銷,超過三次的或釀成事故,所發生的處罰或損失一律由當事人承擔,一年內發生十次以上違規受到處罰者或釀成事故一次者,停止駕駛公司車輛兩年。對于特殊情況,由公司經理會議研究處理。
第六條 車輛的保養及年審由辦公室具體負責。需維修時由辦公室編報維修計劃報公司領導審批后具體實施,由財務部門負責車輛維修結算。車輛所附帶的各種資料,除行車必須的由使用人隨車輛攜帶外,其余均由辦公室保管,不得遺失,如該車移交時,應將該車的各種資料隨車轉移。
第七條 公司領導及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使用車輛時,向辦公室車輛管理人員提出申請,由車輛管理人員視公司公務情況進行合理調度安排。
第八條 在安排公務用車時,在使用上發生矛盾,將按如下原則順序安排:急辦事務、開發經營外出辦事、領導用車及其它事項。
第九條 車輛管理人員應該及時如實登記車輛外派情況并做好車輛行車記錄,以便對車輛違章及其它事項進行核實,并對各項內容進行復核。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