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三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保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司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使公司長期、穩定、高效地發展,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2.公司所有人員,包括經營人員、財務人員、技術人員、行政管理人員、生產和后勤服務人員等,以及公司附屬組織和分支機構,都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二章 保密范圍
第三條 公司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曉、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且由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1.本制度所稱的不為公眾所知曉,是指該信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
2.本制度所稱的能為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公司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3.本制度所稱的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四條 公司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1.技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方案的設計及擬定、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操作手冊、技術文檔、合同、相關的函電等。
2.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經營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供貨渠道、各類社會證件及信用、榮譽的申報資料、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
第五條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四條規定的范圍以及下列秘密事項:
1.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如上級會議或經理辦公會議確定的但不適宜公開的有關決策。
2.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發展戰略、發展方向、發展規劃、工程項目及發展決策。
3.公司內部的合同、協議、意見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階段性的“內部情況通報”、月度、年度總結。
4.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5.公司業務往來、產品價格、業務通訊錄等反映公司業務的文件資料。
6.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如各類招投標信息、擬投標項目等。
7.公司職員人事檔案,工資性、勞務性收人及資料。
8.公司在經營或施工過程中所涉及到其他單位的保密事項。
9.公司編制的投標文件,技術方案、工法等;施工過程中的隱患整改,各類檢查的影像資料等。
10.公司各類證件、信用、榮譽、獎項的申報資料及支撐性材料。
11.由公司開發或主導開發的辦公軟件、技術專利等。
12.其他經公司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第六條 公司保密工作,實行既確保秘密不外泄又不影響工作流程的方針。對保守、保護公司秘密以及改進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部門或職員實行獎勵。
第三章 密級分類
第七條 公司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第八條 絕密是指與公司生存、生產、科研、經營、人事有重大利益關系,一旦泄露會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股份構成,投資情況,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工法、專利的開發研制資料。
2.公司總體發展規劃、經營戰略、營銷策略、商務談判內容及載體,正式合同和協議文書。
3.按《檔案法》規定屬于絕密級別的各種檔案。
4.公司重要會議紀要。
第九條 機密是指與本公司的生存、生產、科研、經營、人事有重要利益關系,一旦泄露會使公司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損害的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確定的公司重要人事調整及安排情況。
2.公司與外部高層人士的來往情況及其載體。
3.公司薪金制度,財務專用印簽、賬號,保險柜密碼,月度、季度、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統計報表,電腦開啟密碼,重要磁盤的內容及其存放位置。
4.公司大事記。
5.按《檔案法》規定屬于機密級別的各種檔案。
6.獲得競爭對手情況的方法、渠道及公司相應對策。
7.公司副職以上管理人員的家庭住址及外出活動去向。
第十條 秘密是指與本公司生存、生產、經營、科研、人事有較大利益關系,一旦泄露會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的事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客戶層次調查情況,市場潛力調查預測情況。
2.各類設備圖紙、說明書、基建圖紙、各類儀器資料、各類技術通知及文件等。
3.按《檔案法》規定屬于秘密級別的各種檔案。
4.公司人事檔案、合同、協議、職員工資性收人、尚未進人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條 屬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應當依據本制度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標明密級,并確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永久、長期、短期,一般與密級相對應。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
第十二條 屬于公司秘密的文件和資料,其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由辦公室或主管副總經理委托專人執行;采用電腦技術存取、處理、傳遞的公司秘密由相關部門經理負責保密。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 對于密級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必須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未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公司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
2.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第十四條 屬于公司秘密的設備或專利產品的研制、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由公司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執行,并采用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五條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項的,應當事先經總經理批準。
第十六條 具有屬于公司秘密內容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部門應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選擇具備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
2.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的范圍,對參加涉及密級事項會議的人員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和管理會議文件;
4.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范圍。
第十七條 公司人員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不準通過其他方式傳遞公司秘密。
第十八條 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辦公室;辦公室接到報告,應立即作出處理。
第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警告,并扣發工資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濟損失的;
2.違反本制度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秘密內容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補救措施的。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辭退并酌情賠償經濟損失:
1.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2.違反本保密制度規定,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公司與接觸重要機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合同》,《保密合同》以書面形式簽訂,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保密的內容和范圍;
2.保密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3.保密協議的期限;
4.保密費的數額及其支付方式;
5.違約責任。
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內,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1.嚴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防止泄漏公司秘密;
2.不得向他人泄漏企業技術秘密;
3.非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利用該技術秘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不得利用技術秘密進行新的研究和開發。
第二十二條 對高級員工實行“競業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財務人員、經營人員等高級員工的以下行為:
1.自行設立與本公司競爭的公司;
2.就職于本公司的競爭對手;
3.在競爭企業中兼職;
4.引誘公司其他員工辭職;
5.引誘公司的客戶脫離;
6.在離職后,與公司進行競爭的其他行為。
非高級員工不實行“競業禁止”制度,不簽訂《保密合同》,但對有證據表明侵犯本公司技術及其他商業機密,給本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協議,均需設置“保密條款”,對合同對方增設保密義務?!氨C軛l款”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業秘密范圍;
2.合同對方以及合同對方的任何員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條款的約束;
3.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5.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間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秘密內容;
6.不相關的員工不可接觸或了解商業秘密;
7.保密信息應當在合同終止后交還;
8.保密期限在合同終止后仍然保持有效;
9.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明確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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